学校是否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呢?
发布时间:2022-04-03 08:18:14 作者:斯瓦米 点击:3395 【 字体:大 中 小 】
对于孩子来说,成长过程中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维护。树立良好的三观很重要。那么,学校是否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近亲属和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和学生只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只在轻微侵权或侵权的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以学校的责任为基础。如果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有过错,学校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出具监护人证明的地点是: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向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监护人是指负责监管和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该有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至亲好友。这些人虽然不像他们的近亲属,没有法定的担任监护人的义务,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监护人,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就是上面的法律系列给大家详细介绍了关于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相关知识。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因为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学校只是在学生在校期间临时监护保护。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我们会有专业律师解答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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